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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办理流程步骤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1、特许人:申请备案的主体公司,特许人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才能证明自身有指导和帮助被特许人经营的能力。其次,特许人应当有两个直营店,且两个直营店都应经营满一年以上,并且应为盈利的状态,此为硬性规定,用以证明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2、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是需要经营地的商务部部门办理,



在办理前,确认办理的机构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应含特许经营体系;

2、直营店(两店一年),即两子公司或两分公司或法人名下的两个个体工商户,且都需经营满一年以上,如果是收购过来的,则从变更日起算;

3、如果主营业务是大型酒店管理,网上购物或远程教育这类新兴企业 ,可忽略上面的两店一年要求。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办理机构营业执照

2、被特许人证明

3、经营资源的许可证明

4、特许合同

5、特许操作手册



办理周期需要3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30天。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快、市场空间大、特许经营体系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家国外特许企业肯德基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而北京高院2011年2月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反映着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向。



  办理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商商贸[2009]449号)



  备案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上海注册公司。



  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问: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条例》在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

新注册的商标是否需要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

(1)如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属于同一系列,具有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无需备案,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原有已备案的特许人拥有的特许资源处,将新注册的商标添加至特许经营资源之内即可(具体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目前无认定规则,需在资料提交后,再根据情况进行认定)。且在前述情况下,该新注册的商标即使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要特许人能提供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使用的文件,也可将该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特许资源进行添加。


(2)但如果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无任何关联关系,则需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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