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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危险化学品检测货物运输鉴定报告-CMA资质实验室,分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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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科检测中心根据客户的需求,依据联 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 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 际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 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等相关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我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鉴定书样本详见附件2),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提供的技术支持。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会(以下简称技术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会的日常工作。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五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会申请仲裁。技术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七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八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会申请仲裁。技术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按照国内各类法规标准进行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如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B 30000系列:GB 30000.02-2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CLP:《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OSHA:美国职业安全与局《危险公示危险公示标签。  2、判断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标准(HCS)》等。  3、判断是否是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 GHS中提到,“统一的危险公示制度包括适当的标签工具,以便传达有关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信息”。危险公示标签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一组相应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这些信息包括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防范措施说明、产品标识符、供应商标识等,标签固定、印刷或附着在危险化学品的直接容器或外包装上,用以及时有效地向化学品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人员传递其已知的危险性信息。  申请流程:  1、填写《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 申请表》  2、完整填写申请表,打*号必填。如因信息不完整,我司无法按期完成。  3、寄样:申请表加盖公章,随样品一同寄送至我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华科检测中心)  4、收到样品和资料开始测试15个工作日,出具危险品分类鉴定报告。

如果你是取得货物运输代理接《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币; (二)经营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币; (三)经营陆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万元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其中高一项的限额。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明; (四)资信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如果你是想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你只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但你想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话,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关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主要是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即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离岸价(F.O.B)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发货人的卖出价作为保险金额,买方为投保人,一旦出险,保险人按投保人在启运地的买入价即离岸价作为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到岸价(C.I.F)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发货人的卖出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如包装费、运费、上下力费等),再加上保险价,一起作为保险金额。由卖方投保。 到岸价加上期得利益,即在到岸价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人的期得利益即货物的目的地销售依法应纳的合法税金和可获得的利润。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除了承担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破碎、渗漏、包装破裂、遭受以及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以及按照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货物运输保险也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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