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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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估协会公布的指导价来看,常规的评估收费是根据评估值的差额累进计费的方式来收取服务费的。
评估收费模式一般是按照评估值的比例计费。
评估值100万以内:1500元起;
评估值100万~1000万以内:0.25‰~2.5‰;2500元~25000元;
评估值1000万~5000万以内:1‰;1万元~5万元;
评估值5000万~1亿以内:5‰;5万元~12万元;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收费还要考虑到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时长、差旅等产生的费用。
像一些比较常见的评估,比如房屋资产评估、诊所资质审批评估,收费一般都比较低,而且1-2个工作日即可出报告。
综上所得:常见的单项资产评估收费是比较低的,比如房屋、设备、行政审批需要的评估报告(医疗执业、培训机构执业等);如果是评估股权、企业价值等资产组的资产评估,则收费较高一些,因为会涉及到评估师工作量的问题,工作量越大,收费也会较高。
房地产评估费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是有差异的,有的地方收得多,有的地方收的少,有的地方是收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有的地方是收取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
根据某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地产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1500元起步;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2500元起步;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5000元起步;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1万元起步;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3万元起步。
房地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房产价值的评估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房产价值评估方法:
1. 市场比较法:这是目前市场上应用为广泛的评估方法。它通过比较与待评估房产在位置、用途、结构、设施、质量、新旧程度等方面相似的近期已成交房地产的价格,来估算待评估房产的价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直观、说服力强,易于被买卖双方理解和接受。
2. 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计算房产的重置成本,再减去折旧来确定其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无法从市场上直接获得可比交易价格的房产。
3. 收益法:对于可以产生收益的房产,如商业用房或租赁用房,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该方法基于房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其价值。
在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房产的地理位置:的地理位置通常意味着更高的价值。
2. 房产的房龄和状况:新建或翻新的房产通常价值更高,而老旧或损坏严重的房产价值则较低。
3. 房产的用途和类型:不同类型的房产(如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具有不同的价值特点。
4. 市场供求关系:当市场上需求大于供应时,房产价值往往会上升;反之,当供应大于需求时,价值可能会下降。
土地拆迁补偿金标准与评估办法:
为确保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公平合理,特明确以下三类房屋的补偿金标准,均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所在区域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1、低端被征收房屋(如棚户区平房、四层以下住宅):补偿金应达到该区域内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两倍,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征收面积计算。
2、中级被征收房屋(含四层以上住宅、车间、商业用房):补偿金不低于征收日区域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被征收房屋(如别墅、住宅):补偿金至少等同于征收区域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办法出台并实施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以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房地产抵押、出资、处置价值评估;
2、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司法仲裁涉及的房地产价值鉴定评估;
4、企业重组、改制土地价值评估;
5、土地出让价格评估;
6、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评估;
7、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8、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9、其他目的的土地/房地产评估。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进行评估,旨在界定其价值,确保交易公正透明,保护双方权益。此举不仅能促进流转市场的运作,减少潜在风险,还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范要求。评估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本身,不涉及动产、债权债务及特许经营权等额外财产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专注性和准确性。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决策的关键参考,助力双方基于共同认知进行顺畅的谈判与协商,推动转让过程顺利完成。
宅基地的评估方法
收益还原法:该方法可以调查测算宅基地租金。通过深入调查出租对象对租金收益的主要影响因素,例如房屋所在村庄的位置、使用状况、结构和质量状况,并通过对周边区域的调查,分析客观租金水平。
此外,鉴于宅基地流转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不完善,会增加土地使用者的投资风险,在确定土地还原率时应同区域同用途的国有土地。
市场比较法:要求是同一区域、一定年限内交易方式相近的交易案例。宅基地交易案例较少或者资料获取难度较大的地区不适用此方法。
成本法:土地取得费根据宅基地取得前的地类确定。无法确定的,按所在区域主要地类确定。土地开发费用是指宅基地具备使用条件所需的客观费用,可依据当地的生活质量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要达到“三通一平”或“四通一平”
但须要注意的是,在我基地分配的无偿性,成本法可能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被低估。
假设开发法: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当地农房建设成本,相关税费根据当地农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先将宅基地假设为国有土地评估其价格,再扣除征地补偿费、征地报批费和出让金净收益,得出宅基地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具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条件的地区。
在评估方法的选取上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坚持适宜性原则,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选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评估,相互比对验证评估结果,评估的性。
旧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运用成本法评估旧建筑物的现实价值时,由于建筑物是在过去某时点建造的,所以不能采用建筑物原来的建造成本,而应以评估基准日的重新建造成本为基础,考虑评估对象的使用和磨损,扣除建筑物的贬值额。
旧房地产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旧房地产评估价值=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十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一旧房地产贬值对于单纯的旧建筑物,计算公式为
旧建筑物价值一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一旧建筑物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