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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的核心内容
地名+品名"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核心内容,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经营者。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的文字商标权,而是地理标志标识的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2003年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如下:
1.内涵不同:普通商标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理念进行起名和设计,而地理标志商标是某个地域的特色产品,代表着当地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2.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是能够代理整个地理标志产业利益的组织,如产业协会或类似主体,自然人或企业不可以申请。
3.构成条件不同:
普通商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识别性即可;
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地理标志的标识具有识别性,并具有较高的度;
(2)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特色;
(3)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产地范围;
(4)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的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关系。
4.标识构成不同:普通商标不能使用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在商品通用名称的标识上使用通用名称。
5.产品范围不同:普通商标没有产地范围限制,地理标志商标只能产自特定的自然区域。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地理标志与商标标志商品的质量不同
商标是先申请批准注册,再积累商品声誉形成无形资产,而地理标志却是行多年历史积累,再申请核准登记,追认为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方式不同
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更多地是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所以其保护方式是“禁”,即更多地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加以规范,而商标的保护则是落实在私法方面,其保护方式是“行禁并行”,即以商标法为核心加以保护,同时辅以竞争法、产品质量等经济法加以保护。
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没有产地范围限制。而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则只能产自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要求明确划定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
地理标志生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与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
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用来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特标志,二者都能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将一种特殊品质与某种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区别在于,商标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家特定的公司。
商标能提供关于负责生产或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司的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品质或声誉联系起来。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特征
商标通常由一个显著的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的标志组成,该标志由持有者或其他得到授权的公司或个人使用。由于商标是与特定的公司或个人而不是特定的地方相关联的,因此,可以被或授权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任何公司使用。
相反,用于表示地理标志的标志通常对应的是商品原产地的名称,或是该商品在该原产地为人所知的名称或标志。
一项地理标志可供原产地整个地区所有依照特定标准生产该商品的实体或个人使用。然而,由于其与原产地的联系,一项地理标志不能被或授权给该地区之外的实体或个人,或是不属于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团体的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