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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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服务。
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