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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一般只在有间内有效。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通常是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是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