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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记者近日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商标受理窗口受理247件,较去年11月窗口启动以来的前5个月明显增多,平均增长93.8%,受理数量全国56个受理窗口的第8位。
据了解,进入4月以来,市民大厦二楼商标受理窗口前总是人头攒动,热闹非凡,前来和咨询商标注册相关业务的市民与日俱增。自去年11月1日商标受理窗口启动以来,已受理商标申请888件,其中本省市场主体申请占九成,外地占一成,千余家企业因此受惠。
据悉,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今年又增设了第二批41个商标受理窗口。同时,开通了网上申请渠道,降低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催生了全国商标注册量的大幅攀升。

随着知识产权越来越被国家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商标被进行抢注,国内的市场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现状,由此国际市场大门被打开。国际商标注册的形式有几种应该怎么注册?
种:单一国申请、单一国家是指个人或者企业,通过自主申请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某个国家的商标。
第二种:多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商标注册协定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缔结的一项协定,其目的是为消除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注册所规定的繁琐程序。《协定》中规定,缔约国国民(包括在缔约国设有住处或营业所者)在其所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后,可通过其所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取得在《协定》缔约国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国际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立即注册、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
第三种:多国申请《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申请人可自主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申请到欧盟相关部门,通过则即可在其所有成员国内获得该商标的保护,不需要再进行一一注册。
第四种:多国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的联盟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

国内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需要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文件可直接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受理窗口,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文件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当事人;另一种途径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除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可直接提交、邮寄提交或通过快递企业提交至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文件送达方式为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知识产权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知识产权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 [1] ,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权。
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权。
7.一件商标申请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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