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一般是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查验笔迹需要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等。
笔迹鉴定一般需要15天,一般笔迹的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不计入鉴定时限。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
常规笔迹鉴定不包含笔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目前有部分鉴定机构在进行笔迹时间的研究,例如:通过褪色程度确认含碳墨水书写时间;利用墨迹色阶方法鉴定文件制作时间,但是关于此方面的鉴定国家并没有标准。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笔迹鉴定有样本,也就是用签字的人的签字比对样本是否一致,因此鉴定要有样本,且样本要经双方认可,否则鉴定的样本对方不认可,就起不到鉴定的作用。鉴定要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才有效。
笔迹检验鉴定过程是一个科学而严谨的过程。
1.鉴定人员会分别检验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对其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
2.通过比较检验,找出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
3.综合评断阶段,鉴定人员会根据比较检验的结果,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对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