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代写土地复垦方案公司-道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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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由于采矿业是破坏土地*严重的行业,因此很多时候我们提到的土地复垦指的都是矿山土地复垦。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损毁土地的复垦具体目标,是复垦后的土地稳定且不再释放污染,实现其再生利用,以及区内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基于这一目的,结合目前我国土地复垦开展现状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应进行土地复垦监测。
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复垦,监测措施主要对复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土壤质量监测、复垦植被监测、复垦配套设施监测。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