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装置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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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可以有效地扑灭A、B类火灾和E类电气火灾,对烃类(RH)物质的灭火效果尤其明显,如石油、柴油、天然气和木材等。以100M3的贮油室为例:在常温常压下,气溶胶灭火剂设计用量为10Kg,而在同样条件下,1301需要35Kg,FM200需要67Kg。因此热气溶胶具有较高的灭火效率。
气溶胶灭火装置报废规定
1、气溶胶灭火剂的有效期,一般为5至6年。(具体以厂家标识的参数为准)
2、报废规定:到期更换,原来的灭火剂不能随便丢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