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代办智利原产地证FOR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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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智利FORM F原产地证
智利原产地证,全称《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一种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贸促会出具签发并给予货物出口商用于给智利当地商人提供给智利海关来证明所进口的货物原产地为中国生产的产地证证明文件书。其中,智利原产地证是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并规定凡是占有两国8位数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可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并且智利在对原产于我国的7750种8位税目产品将在10年内逐步实现零关税,平均关税优惠幅度为6.12%,其中5891种产品的关税立即取消,1048种产品将在5年内、811种产品在10年内关税降为零。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注意事项
1、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FORM F证书。
2、证书中所申请的产品限于《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智利海关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3、产品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4、申请FORM F证书时,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
5、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7、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
8、收费标准和FORM A证书相同。
9、证书右上角的标题栏应填写企业的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年度/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6/0001。
10、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11、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应填写FOB价值。
12、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13、证书第15栏的还需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14、FORM F证书应在出货前30天内或出货后30天内申请办理,该期限以外的证书不予签发。证书第14栏的申请日期与第15栏的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的办证日期。出货后签发的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15、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提供提单、出口报关单方可办理。
16、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7、不足600美圆的货物可以免于办理FORM F证书,只凭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18、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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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智利FORMF原产地证办理,办理FORMF智利原产地证,出口智利FORMF原产地证需注意
接海关通知,2019.1.1号开始,所有出巴基斯坦和智利的货,需要做产地证的,需在报关之前办理原产地证,因为,报关需要报产地证号,如报关没有报原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不再享受关税优惠。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便利《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