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村能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公司-水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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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 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 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 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 高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
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 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 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 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 关参加。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 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