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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报价,防洪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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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
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
三是其综合性,涉及财政、计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经贸、司法、公安等诸多部门,需要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争取各部门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是其群众性,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
意义编辑 语音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发[1993]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山区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据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全国水土流失面积高达365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高达165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水蚀风蚀交错带26万平方公里,有很多地方还存在大量的重力侵蚀。
近10年,国家水土保持工程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全国累计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近110万平方公里,带动全国实施坡改梯面积近500万亩。全国有1.5亿群众从水土保持治理中直接受益,2000多万山丘区群众的生计问题得以解决。
治理水土流失,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民族长远福祉。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举措,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为基础,各个层面的配套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水利部修订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案管理、设施验收管理和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规,绝大多数省区市启动了新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监督管理方面,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近10年来全国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4万个,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4000多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20多亿吨,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在生态修复方面,全国有1250个县出台了封山禁牧政策,累计实施封育保护面积72万平方公里,使45万平方公里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全国建成清洁小流域300多条,各地积极探索生态安全型、生态经济型、生态环境型小流域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小流域治理的内涵。
效益评价编辑 语音
水土保持是一项面广量大、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全面测试分析评估其效益,确实不易。一般将水保效益分为经济、社会、生态三部分,对水少沙多的北方河流还增加一项拦泥效益。不同水保措施,不同地形地质条件下的单项效益,以便为水保评价提供依据;从土壤流失至进入干流之间各河段的水沙变化及其对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态和人文的影响,以便了解输移过程,可能产生的负效益或不利影响,如对大小水库、坑塘、涝池的运用寿命,对河岸的冲刷破坏,对农作物沙压减产等。效益 计算 :采用有无措施或增减措施后在时空方面的对比。为实现 科学 管理和国家决策要求,客观地、定量地认识和评价水土保持的全面和单项问题,揭示水土保持的基本情况与动态变化、水土保持的成效与进展,水土保持的潜力与展望。总效益是各项效益的融合,研究分类效益及其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主要内容。生态环境既是总效益的一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与不同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经济既是各类措施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人民共和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部门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水利部规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洪水影响评价的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只要符合做水保方案条件的项目,没有做水保方案,那么这个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让你限期整改,如果没有整改,会对建设单位处以5-50万元的罚款,并进行信用惩戒。
那么如何界定符合做水保方案的条件?
根据《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从《水保法》看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得做:
1、项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2、项目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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