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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土地复垦是为了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使其生态系统恢复,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有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

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依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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