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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源,充电宝,车载支架申请CE检测认证,CE认证的费用
RED认证,CE-RED认证新规是什么
欧盟各成员2016年6月12日前执行无线电设备新指令
在2016年6月12日前,欧盟成员国采纳及公布法例,明确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遵守第2014/53/EU号指令。之前实施的无线电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第1999/5/EC号指令)将被废除。

新指令制订法例框架,规管投放到欧盟市场及在欧盟市场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新指令适用于各类无线电设备,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专为公众安全、防卫及而设的无线电设备除外。

在新指令下,“无线电设备”的定义指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或者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并须配合天线等配件才可使用的电器或电子产品。
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1. 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2. 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
3. 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
4. 避免有害干扰

这些“基本规定”载于新指令第3条,适用于所有经济经营者。所有经济经营者均有责任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符合该指令。进口商及分销商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储存或运送符合基本规定。

生产商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各项生产程序符合该指令,若有需要,并应执行以下措施,确保终用户的健康及安全:
1. 抽样测试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
2. 调查有关无线电设备违规的投诉,若有需要也应保存投诉纪录
3. 通知分销商有关调查事件

根据该指令的标签规定,生产商应:
1. 编撰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考指令第21条)。
2. 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程序(参考指令第17条),若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后,则应撰写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并在设备上贴附CE标记。
3. 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为期10年。
4. 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种类、批次或序列编号,或者其他辨认资料,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生产商的邮寄地址。若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大小或性质不允许附贴上述资料,上述资料可以贴附在无线电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联络资料以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理解的语文撰写。
5. 确保无线电设备附随的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是以成员国消费者及其他终用户容易明白的语文撰写。说明书应包括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所需资料,包括配件和部件的说明。说明书和安全资料以及所有标签均应清晰可见及容易明白。
发放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其标签包括以下资料:
(1)无线电设备的操作频带;以及
(2)无线电设备在操作频带下所发放的Zui大射频功率。
除了生产商,进口商也须在无线电设备附上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供联络的邮寄地址,若因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太小,未能附上资料,以及进口商打开包装才可以把其名称及地址标示在无线电设备上,则可把上述资料贴附在包装或附随文件上。进口商以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明白的英文撰写联络资料。

RED 2014/53/EU指令与2014年5月22日欧盟公布,20天后生效,过渡期两年,2016年6月13日起,原R&TTE指令1999/5/EC被废除,而已经按旧指令评估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到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13日之后,欧盟市场上只允许销售按照新的RED 2014/53/EU评估的无线设备。

电子电器电磁兼容的CE认证要求

CE标准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标志属于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
CE认证适用范围:

在欧洲国家销售的整机和系统。目前,CE指令适 用于28个国家,包括欧盟的25个成员国: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德国、瑞典、芬兰、奥地利、 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3个欧洲经济协议组织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另 外,4个欧洲国家(罗马尼亚、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作为欧盟候选成员国,也在积极采纳CE符合评定制度。
CE认证有安全和EMC方面的要求,不能与任何类别的其他认证互相替代。CE认证可"自我宣告",但是如果违规,惩罚将非常严厉。
对于绝大多数电工电子产品来说,申请CE认证符合低电压设备(LVD)指令和电磁兼容性(EMC)指令的要求。
实际上,CE标志仅是制造商的一种声明,是向当局的市场检查员和产品的贸易商人而不是向消费者的声明。该标志仅表明制造商评估了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从而能使产品在整个欧盟内自由流通,并不说明产品质量或对周围环境的安全与否。
虽然CE标志可采取自我宣告的方式,由制造商自己加贴,但为取得用户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信任,减少竞争对手的猜疑的投诉,一般还应有一份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测试报告,这样才有利于产品外销欧洲市场,减少市场风险。

符合CE指令的途径一般有下面的几个步骤:
(1)执行标准:对照产品检查所使用的标准执行情况;对实施安全措施所做的技术说明;符合标准及指令的证明。
(2)产品检验:检测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出具认可实验室的技术报告;说明试验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和测试标准。
(3)准备技术资料:编写使用说明书,编制技术(产品)文件。
(4)签署合格声明书:由制造商对符合相关指令提出合格声明书,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欧盟指令的规定。
(5)加贴"CE"标志:"CE"标志按欧盟要求制作,标志标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

机械产品出口欧盟要做CE-MD认证,机械指令哪里可以做
机械产品出口欧盟要做CE-MD认证,机械指令哪里可以做

机械MD认证
2006年6月,欧盟颁布了新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新指令将于2009年12月30日起强制实施,取代旧指令98/37/EC。新指令在产品范围,与其他指令的界限划分,市场监督,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机械产品,按照新指令2006/42/EC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黏贴CE标识。

机械指令的范围
1.机械
2.可互换设备
3.安全性零组件
4.升降机械配件
5.链条、绳索和丝网带
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设备
7.半成品机械

机械的综合安全原则
1.从机械设计和制造的角度尽可能消除和减小风险;
2.对不能消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用标识等方式告知使用者因防护措施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并说明操作设备是否需要特殊培训以及个人的防护设备。

主要协调标准
机械的安全评估,主要涉及到机械和电气两部分:
EN ISO 12100:2010 Safety of machinery -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reduction
EN ISO 12100 机械安全性 - 设计一般原则 - 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
EN 60204-1:2006/AC:2010 Safety of machinery -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machin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EN 60204-1 机械安全性 - 机械电气设备 -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对于一些有标准的机械产品,会根据相应的标准就行评估,如:
空气压缩机 EN 1012-1:2010 Compressors and vacuum pumps - Safety requirements - Part 1: Air compressors
土方机械 EN 474-1:2006+A4:2013/AC:2014 Earth-moving machinery - Safety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机械的认证模式
在指令里,机械可分为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两大类,17类危险机械在指令附录Ⅳ中有详细规定,对于危险机械,法规也有更高的安全评估要求。
普通机械认证模式:
-Annex VIII的内部生产控制
危险机械认证模式:
1.制造商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
-Annex VI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 IX的EC型式试验 + Annex VI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 X的全面质量
2.制造商未按照协调标准生产的
-Annex IX的EC型式试验 + Annex VIII的内部生产控制
-Annex X的全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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