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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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危险废物的包装:危险废物产生者在将危险废物运往处理、处置场所进行处理、处置之前进行适当的包装并贴有危险废物标签。1、 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用包装容器进行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并存放在符合本要求的暂存设施之中。2、 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3、 包装容器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4、已装盛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5、 液态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塑胶或钢制成的桶或罐是常见的包装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