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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船运业的发展前景如何?

未来我国船运业的发展前景,随着产业的转型加速,释放出发展的新动力,面对当前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经过产业转型升级,寻找到新的发展路径,其中主要还是需要提高技术水平,能够让运输服务水平更上一层楼,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增强创新能力,去扩展一些新的业务,还有一方面就是需要加强对船舶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来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效率,并且在保障航运安全的前提下,来降低客户的运输成本,这样可以保留原有的老客户,同时还可以去新的客户。

现在国家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也开始加大,为了面对当前的局面,国家相关政策做出了积极回应,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去推动产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负,加强对技术优化的支持,为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加强对品牌建设的能力,这都是国家为了长远的经济发展做的铺垫。所以通过国家的支持和大家的努力,我相信未来的发展会越来越好了。

船舶的船东是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它有多种可能,,船舶是我自己公司的并且是海运物流公司在实际运营的。第二,船舶是本公司的,但是船舶被租赁给第三方海运公司,那么这个第三方就是船舶租赁期的船东。例如你有一条轮船,你就叫船主/船东,现在有人把你的船租下来去做船运,租你的船的人就叫船代,有人要运货,他一般要先买"位置"(订舱),有货要运的人叫货主,但货主一般不直接找船公司买"位置"(订舱),他们会找中介,让中介去帮忙订,那么这个中介就叫货代,有点类似于火车、飞机票订票点。货主的货一般提前准备好,货代会让拖车在港口拉空集装箱来装货,货主用集装箱装好货后,然后运到码头的堆场放着等海运船期上船,那么这个放海运集装箱的地方就叫场站,港务局就是负责轮船的进港离港,货物的堆放等事务的部门。贸易就是货主把货物卖给买家。

舱单就是海运货代找船公司订的"位置"(订舱),一般是海运货代提供给货主的。海运货代公司和海运物流公司的主要区别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货代有与二级之分(还有无船承运人),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所以并不是说就是怎么样,大部份的只能局限于几个船公司有订舱权。有订舱权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么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口岸(上海,宁波)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怎么着怎么着的好了。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运代理的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它们面向全社会服务,是货主和运力供给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

货代责任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货代提单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由于在海运市场上,作为承运人的大海运公司的自主揽货能力以及货主自身寻求运输的能力的增强,造成了货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HouseB/L)。
货代提单(HBL)这一名词,从广义上讲,通常用来形容货代所使用的两种运输单据。一种是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运输单据。这一类型的提单的效用为货代业所广泛接受,一些行业协会的标准提单,如国际货代协会提单(FBL),的广泛使用就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种则是货代作为代理人所签发的,在该类提单中确认了委托人关于货物运输事项的指示,而关于实际从事相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的信息,则往事语焉不详。在运输实践中,这一类提单所产生的争议多,这是因为,这种货代提单不表明货代所选任的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的身份。该提单多只是提及某一运输的船舶并确认货无疑装船。
但在货物转运频繁的今天,这一对船明的披露对货主有何用途呢。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线船舶,其任务只是将货物卸载至某一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又作为货代所实际选任的班轮公司继续运输。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货损发生在改制现运输过程中,该支线船东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也会依据这种代理性货代提单类否认自己的责任。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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