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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做水土保持方案机构-水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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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 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
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 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 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 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
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 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 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 行。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
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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