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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投标人需要遵守的纪律,评审也有他们的纪律,今天我们一起了解评审需要遵守的评审纪律。
(一)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二)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三)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行《采购法》第十二条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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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工程招标中部分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废标情况整理,供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处未盖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封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3.**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4.**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5.**有限公司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6.**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姓名为打印。
  二、因“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
  多个投标单位在投标函附录中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
  特别强调:现场施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入库时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三者为同一人!
  三、因“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为7天,未注明始末时间。
  2.**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期限少于投标有效期(30天)的。
  3.**有限公司投标函附录“缺陷整改期为半个月”少于招标文件缺陷整改期12个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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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废标情况
  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未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废标处理。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书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作废标处理。
  3.**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加盖的公章与业绩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投标人现场负责人(***)签字与业绩合同乙方代表(***)签字笔迹不符,上述两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6.2款第14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作废标处理
  五、再次强调一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
  (1)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中资格证书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的;
  (3)委托代理人非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的;
  (4)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
  (5)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
  (6)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
  (7)未经上级法人授权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8)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字迹或提供的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11)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12)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串标认定、电子标书、打招呼六类问题清单
  广东省住房与建设厅印发了《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等3份文件征求意见稿,要求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串标”认定(三类27条)
  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5.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17.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8.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9.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成员等信息;
  20.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1.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2.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3.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4.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25.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26.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27.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两类9条)
  一、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6.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二、其他问题:
  7.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8.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9.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12条)
  “打招呼”行为包括:
  1.明示或暗示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3.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5.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干扰评标成员选取的;
  7.干扰评标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8.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9.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10.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11.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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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违规以后处罚更严重了
以前投标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违规的行为
比如说围标串标业绩造假等等
大部分呢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处罚和公示
并且只是取消了在当地的投标资格
但是以后这些不通了
新的规定要求行政处罚
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推送至共工资源交易中心
并且还要同布置信用中国网站
也是说在一个地区有了违规行为
很有可能在全国都没有办法再投标了

下一条:开封域创金标标书制作代理公司售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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