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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为重要的变化
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为重要的变化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
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