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大塘出口退税代理记账报税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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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
(1)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代理出口:
提供国际货运、租船订仓、出口报关、许可证申请、商检查验、银行信用证结算、单证制作、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口投保等化服务。
代理进口:
提供国际货运、进口换单、单证制作、进口报关、许可证申请、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代缴关税、二次放行、提货退箱、国内运输、对外付汇、进口核销等服务。
出口方面,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目前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优松劣紧”的方针为级别高、信誉好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使我公司在出口报关、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方面获得更多优势。
进口方面,由于利用下设报关行的优势,在进口货物到港前即可进行“予录入”,且在各港区长驻报关员、三检员、配有车队提货,省去了从进出口公司——货代——报关行——车运的流转环节,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便于了解和控制整个进口过程的操作,在短的时间内提到货物,一直受到客户的好评。由于公司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因此在对外付汇方面实行“当日到帐,当日付汇”的方式,能为客户提供效的服务。
我公司认为“贸易本身的实质即是提供一种良好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我公司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许多公司或业务人员很想发展海外市场,他们有产品、有客户,却不了解进出口实务的操作环节和技巧,或苦于没有进出口权或进出口渠道,而白白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因此我公司目前正利用自身精通并熟悉进出口贸易的优势,积极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提供进出口操作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降低成本并让利与客户,完服务+低廉的价格=客户的满意。2014年是公司厚积薄发的一年,我们正以更加、敬业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良性循环的企业氛围、创造更加卓然的业绩。
外贸代理企业采用代理方式进口产品的时候向进口单位收取的费用,它补充了外贸代理企业付出的本金成本加上酬金以上代理进口过程所产生的费用,是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获得服务费用的各项支付(包含代付款等)都需要委托单位承担。
进口代理公司制定进口代理收费标准的规定,是为协调进口代理公司和委托进口方与运用单位的权益,益于节省中间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的作用。
进口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分有:无进出口权需要进口出权的代理进口费用、拖车服务、报关清关费用、付汇所产生的费用等,常见进口代理收费用标准出口采购总货值百分比收费,同样也有些代理企业是按票收费,各个单位都有一个他们的收费标准大同小异,由于行业的竞争,这些价格一般是保密的很少会有公开的,所以要想知道真实的收费标准,直接的方法就是直接去咨询客服。
1. 工商注册登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2. 公司变更(包括名称、、法人、股东、增资、减资、经营范围、延期)3. 营业执照注销、年检、遗补4. 注册资金融资、增资三、审计业务: 1. 报告 2. 会计审计报告 3. 所得税汇算清缴四、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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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发放的原退税登记(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原因经地市级以上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凭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的,申报出口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