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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证明材料。(详见参考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应该提交给工商局的文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明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济性质 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交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需提交批准 文件;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他文件、证件。
7)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资公司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