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检测中心MSDS/SDS说明书,湘潭SDS技术说明书货物运输鉴定报告-CMA资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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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会(以下简称技术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会的日常工作。
如果你是取得货物运输代理接《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币; (二)经营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币; (三)经营陆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万元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其中高一项的限额。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明; (四)资信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如果你是想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你只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但你想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话,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货物运输条件书》、《货物危险性书》送样及注意事项 1、送检样品量为固体:30~50克(如该样品需做自燃试验的1kg,氧化剂实验的200g)、液体:50~7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3.5L),样品袋(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为了便于核查,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不予退还(如贵重或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备注栏说明)。 2、送检单位须所送样品与真实的出运货物相一致,我中心方可接受委托检验,如有不符,所涉及的检测费用、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物运输条件书货》、《货物危险性书》表格填写及注意事项 1、货物名称填写样品的具体物质名称,不可仅填写代号、型号或规格代码等。 2、电池类的产品(或产品内含电池)在“货物名称”一栏写明电池的类型(如:锌锰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锂电池等)及电池的型号。 3、有机颜料(绘画用丙烯类颜料除外)需写明颜料的商品名称、有机染料需写明染料的商品名称及染料的强度。 4、请如实填写样品的生产厂家和申请单位,报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5、送检单位应尽可能提供送检样品的“产品安全性能数据单”(简称“MSDS”)。 6、如果因送检单位未填写或错填我中心申请表中的必填项,所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产生额外费用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7、对于《货物运输条件书》,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栏一定务必填写,如不填写,本中心将一律默认为空运,不予更改,由此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2021-09-20 23: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