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东莞电话机3C认证,惠州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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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东莞电话机3C认证,惠州CCC认证
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设立的的企业咨询机构。公司拥有一支咨询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及技能颇高的咨询队伍,为企业提供较佳的咨询方案,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得到台州市各级领导在重视。
广州凯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KAFUN)是一家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集产品认证、检测技术、体系认证为一体,成功地为数百家客户提供了咨询和认证服务。
在长期的产品认证、检测工作中,公司与CQC、CEPREI、CVC、Nemko、TUV、ITS、SGS等认证检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认证过程各环节的渠道通畅。公司拥有丰富的检测认证经验,所涉及到的产品及服务较为全面。
CCC认证咨询和ISO认证咨询在同行业中处于地位,产品涵盖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类设备,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玩具等多个领域,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能为企业管理提供全面解决方案。做到建立管理体系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管理系统,让客户无需为满足不同的认证要求而疲于应付。
条 工厂是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