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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事务主营审计服务、能进行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专项审计、汇算清缴、税务清算、等在内的各种审计服务,是一家技能、完善、综合性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事务所有将通过简单、、价格优惠、的产品优势,更好的定位并完善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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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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