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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代办原产地证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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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

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

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

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

贸易政策的凭证。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

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签发,

另外一种是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简称CIQ)签发。其中 CCPIT是可以代表

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

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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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

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

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名称时可填写。但在中国境内

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

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机构*栏

此栏留空。*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

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

复印件,但须加盖*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

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

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

*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

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

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fapiao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

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机构证明

此栏由*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

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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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应怎样办理普惠制签证申请手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授权的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的机构,签证手续按《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1)注册登记。
  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单位,事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证明批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付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2)逐批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5天,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A、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电子申请书;B、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公章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一式三份;C、出口商品商业发票副本一份。D、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一份。E、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还得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和装箱单。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核证书各栏内容,必要时派员去生产厂核查,经查无误的,即予签发。
  (3)申请更改、后发。
  普惠制产地证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后,申请人需更改证书内容的,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全数退回原证,填写更改单,提交更改凭证和重新缮制的普惠制产地证一式三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重新签发。
  特殊情况下,货物出运时未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运后外商又要求格式A时,申请单位可办理申请手续,但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并在普惠制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后发”字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决定能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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