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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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快、市场空间大、特许经营体系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家国外特许企业肯德基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而北京高院2011年2月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反映着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向。
办理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商商贸[2009]449号)
备案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上海注册公司。
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流程
1、特许企业准备备案所需材料(纸质版),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提交至商务部,注册地在境内的企业提交至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2、特许企业登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进行特许企业注册并等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获取登录号。
3、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特许企业注册信息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登录号。
4、特许企业收到登录号后,在中国特许经营网登陆至企业后台,填报提交相关信息。
5、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新注册的商标是否需要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
(1)如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属于同一系列,具有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无需备案,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原有已备案的特许人拥有的特许资源处,将新注册的商标添加至特许经营资源之内即可(具体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目前无认定规则,需在资料提交后,再根据情况进行认定)。且在前述情况下,该新注册的商标即使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要特许人能提供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使用的文件,也可将该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特许资源进行添加。
(2)但如果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无任何关联关系,则需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