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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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检。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泥沙杂质。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
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阴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无异味、。产品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