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机械设备评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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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资产评估的具体含义为:由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对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评估其价值的程序。且股东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要经评估作价,核实该财产。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工程设备评估是指对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性能、质量和可靠性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评估工程设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 工程设备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能评估:评估设备的性能指标,如功率、速度、负载能力等,以确定设备能否满足项目的需求。
2. 质量评估:评估设备的质量水平,包括材料、工艺、制造标准等方面,以确定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3. 安全评估:评估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防护措施、安全装置、操作规程等,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 维修评估:评估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维修能力等,以确定设备的维修成本和可维修性。
5. 成本评估:评估设备的采购和使用成本,包括设备的购买价格、运输费用、能耗等,以确定设备的经济性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