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厂房资产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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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补偿有拆迁资产补偿和拆迁费用补偿等。拆迁资产补偿,一般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损失而生的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还有就是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市场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行为,是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告并组织实施。
4、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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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征收赔偿标准: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
当资产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时,评估范围是对该项资产边界的描述。例如,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通常要明确是否包含与设备本体相关的附件以及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