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泡沫比例式混合器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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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制品能进行有焰燃烧的能力。它包括了是否容易点燃,以及能否维持燃烧的能力等有关的一些特性。 容易点燃取决于外来火焰加热材料后放出可燃气体的情况;能否维持燃烧取决于材料燃烧放热能否加热周围材料,继续放出可燃气体。有可能火势越来越大而不可收拾,也有可能火势越来越小,终熄灭。 物质的可燃性,即燃烧危险性取决于其闪点、自燃点、爆炸(燃烧)极限及燃烧热四个因素。 易燃性: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比例下都可以燃烧或爆炸的,而是有严格的数量比例,且因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易燃条件: 研究表明,当混合物中可燃气体含量满足完全燃烧条件时,则其燃烧反应为剧烈。若其含量减少或增加,火焰燃烧速度则会降低,而当浓度低于或某一限度值时,就不再燃烧和爆炸。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着明火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爆炸浓度极限,爆炸时的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爆炸极限一般可用燃烧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的体积分数来表示。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介质,一般称为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用时先打开箱门,取下泡沫枪然后打开球阀,管网中水流即通过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液混合由泡沫枪喷出灭火泡沫液。罐装时可将罐体上下的固定螺母和罐头泡沫液出口的连接铜管卸掉,把罐体取下安装泡沫液。 剂的罐装:设备使用后,用户购置同类型的泡沫液进行补充罐装。 设备应放在阴凉、通风、进出取用方便的处所。 存放未使用本设备,应每年复检一次泡沫液质量是否变质,若发现变质应及时更换。 检查管道及阀,及时更换开裂的软管(水带)、密封件。 备使用后,应清洗消防水带(胶管),并将其晾干后再缠绕在设备卷盘上。 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防火状态及罐内泡沫液的质量;应每3年打开清洗一次。
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