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立江泡沫消火栓箱水成膜泡沫消火栓箱
-
¥150.0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l 本产品既可与淡水混合使用,又可与海水混合使用。
l 本产品应密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温度为-5-40℃的环境中。
l 本产品包装规格为25kg、50kg、200kg塑料桶。
l 请勿与其他灭火剂混合使用以免影响效果。
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l.4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l.4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l-1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