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用此公司控股另一家这样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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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关注过企业股权结构的人都会发现,很多企业往往会通过先设立一家A公司,然后在通过A公司控股B、C、D等等企业,那企业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这个行为可以规避到风险吗?先说答案—可以!而且这种行为有诸多好处。
规避风险
一个大的集团,其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板块,如果全部集中于一家企业,不但臃肿,而且管理不变,与之相反,如果通过A设立多家企业,每家负责一个板块的话,不但利于分工经营,一旦某一个板块的子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对于集团以及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板块的影响较小,比如说B板块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旦担保限额超过其净资产,只需要赔偿就是其净资产总额,如果没有这么分开的话,那么A集团就要全部偿还,所以分开经营是可以规避风险的,也就是所谓的隔离风险。
集团化经营
如上所述,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成立集团公司A后,创始人主要负责管理A,在通过A掌管旗下的BCDE等等企业,可大大节约精力。另外企业做大强之后,很多会上市,如果业务集中在一起,上市后,部分板块业务要出售相当麻烦,各类公告还可能影响股价,但是通过分设各个板块立经营,某一个板块上市,其余板块的出售对其影响并不大,也方便交易。
税务规划
这个是重要的原因,大部分的持股A公司很多都设置在没有或很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如BVI, Cayman等地)。因此,持股公司所获得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在当地是不需要缴税的。同时,如果不将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汇回国内。以现在国内的征税力度,很难征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是主要的原因,这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把母公司设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一般来说大集团的架构都是BVI公司一>香港公司——>内地公司。
这是目前流行的做法,投资公司好注册为有限合伙企业,你自己做Gp(普通合伙人),各财务投资人做Lp(有限合伙人),再用有限合伙企业全资控股实体企业,注意实体企业注册资本不要过高,这样既可以方便以后股权融资,招募合伙人,股权清晰明了,比成立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有着很大的制度优势,又可以规避有成立限公司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