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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技术办理标准及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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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3件,近三年累计达到1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申报的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命名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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