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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北京报废车辆指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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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机动车报废车回收、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办理程序编辑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准备报废材料
客户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车主复印件(正反两面);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签名);
注:若车主为非深户,需外加车主深圳复印件。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车一份);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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