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排污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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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