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甘南县玖创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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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代理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透彻
但申请人对于这些知识一般了解不充分,容易造成商标申请后驳回,商标代理机构具有的商标团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二、 商标查询
三、 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四、 商标发文跟踪
五、提供长期保障服务
总之,术业有专攻,代理提供商标实时监测服务和常年顾问服务,商标进展都能及时了解,有代理人员解答商标注册、使用的问题,避免因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钱白花事小,耽误商标原本规划事大。代理机构让申请人用少的精力和金钱做到完善的保护,为企业发展保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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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为什么建议分开注册商标
前几天一位同事抱怨,好不容易整理出来的一批公司的开发票申请,结果因为一个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全部都被财务打回来了,要求重新提交。当时我们几个同事就笑着说,看来以后申请开发票也要分开申请了。
看到这个,估计很多人不明白这到底是个什么梗,但对于做商标代理的同行来说,这个“分开申请”可能是经常都要给客户提出的一个建议。
所谓分开申请,是说商标顾问在看到客户提供的待申请标识中含有“中文”、“英文”、“数字”、“图形”以及更多其他元素的时候,会建议客户每个元素都作为一个立的商标标识去做申请。
听到这个建议后,大部分人的反应是——这样会不会多花钱?答案是肯定的!既然这样,一定是代理机构希望多赚钱才会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
如果您真的是这样认为的话,那就真的误会了我们的良苦用心了。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某申请人在2016年11月申请了一个名为“丝梦 SILK DREAM”的商标,该申请在2017年10月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认为该标识与第15974821号注册商标“丝梦”以及第1094343号注册商标“金丝梦”有近似,被驳回。如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这个时候,客户发现驳回通知中并未提到英文部分有近似,所以打算考虑把英文部分再做申请。
结果经查询发现,客户申请标识的英文部分已经在2017年2月被另一家公司申请,并在2018年2月核准注册成功。
这样一来,客户不仅没有获得想要注册的商标,
而且在长时间的等待中错过了可能注册成功的机会。这样的例子却并不在少数:
在上面这一组案例中,左侧是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右侧是引证的商标,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商标整体构成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但因为某个元素的相同或者近似,导致了申请商标被整体驳回,本次申请也就宣告失败。
随着这几年商标申请数量的逐年猛增,
很多申请人会发现想一个商标名实在是一件烧脑的事情,如果绞尽脑汁想到的一个商标因为某个元素的原因被整体驳回,是不是会更加郁闷。所以分开申请不是代理机构的营销手段,而是希望商标能够顺利通过的良心建议。
后,给大家列举下组合申请和分开申请的优劣,希望能让大家更好的做出判断。
很多人在申请商标时,被代理机构建议使用黑白颜色提交?为什么注册商标建议使用黑白颜色呢?其实,以实用的角度来看,
从提交注册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这中间得经历至少近一年的时间。有时候,当辛辛苦苦注册下来一个红色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觉得蓝色更吸引人想要改成蓝色,怎么办:注册好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改变颜色吗?
其实,能不能改变商标颜色要看申请的时候提交的图样是彩色还是黑白的。如果是彩色,在实际使用中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但如果是黑白的就相当于没有颜色 ,可以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来配色,相对而言更灵活 。如果是出于修饰的目的给商标加上边框、底纹、底衬,或者是设置渐变色,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 。
由此看来,如果申请人注册的是彩色商标,在使用商标时是不能自行改变商标颜色的,如果申请人注册的是黑白商标,则可根据需要改变商标颜色。所以,黑白商标在使用上更加灵活。所以通常情况下提交黑白颜色是好的,后期使用更加方便。
那么,注册黑色的商标就一定比彩色的好吗?不一定,还是存在很多情况下,比较适合彩色商标?
虽然彩色商标的限制比较多,但是对于某些商标来说彩色商标还是比较适合的,比如满足这些条件的商标:
1、产品特征需要
需要通过色彩来展示产品特征的商标可以申请彩色商标,这样可以让消费者通过商标了解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加深消费者对商标的整体印象。
2、品牌标志已经有度了
有些品牌标志虽然没有申请商标,但是在长久的推广中已经给公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商标没必要再去随意修改颜色了,以免破坏原来的印象,所以可以选择申请彩色商标。
3、商标设计过于简单
有些商标在结构或是线条方面都设计的非常简单,虽然看起来很简约,但是在商标局看来可能是缺乏显著性的,所以可以申请为彩色商标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
免责声明
30多年来,中国商标代理行业发生了太多的重大变化和变革。在互联网+时代,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有的顺势而变,有的固守传统,有的脱胎换骨;顺势而变的机构更多偏向于改良,留存好的文化和习惯,改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思想。固守传统的机构更多偏向于保守,保守初的想法和思路,缺乏进取和突破。脱胎换骨的机构更多偏向于革命,革掉自己落后的工作方式、方法,使机构重获生命。
你们是选择顺势而变or固守传统,还是脱胎换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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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借助对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及商标价值的认知程度高,花样百出的规避《商标法》的审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挖掘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情况时,除了考虑《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款、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情形,亦可从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蛛丝马迹去分析是否存在密切关系,进而使用第十九条第四款打击。
新《商标法》大力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为了规避法律,一些商标代理机构采取“披马甲”的方式继续进行商标囤积。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商标代理机构披上“马甲”,我们就真的不认识它了么?
案件简介
无偶,商标局及法院均做出过大量类似的决定和判决:
【(2018)京行终598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诉争商标的代理机构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贺超峰,持股比例为99%,与诉争商标申请人为父子关系。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本院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