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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餐饮执照审批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工商税务疑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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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餐饮执照审批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工商税务疑难解决

一、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内容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饮食业:包括茶楼酒家、宾馆、旅社、招待所的餐厅、咖啡厅、酒巴,饮食店档、集体食堂。 3、 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仪器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具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清素剂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4、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类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5、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及摊档等。 二、 根据颁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宾馆、饭馆、旅社、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巴、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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