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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开始前的准备阶段中,招标方为了使招投标形式化、缩小投标人范围或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中标,而采用多种违法违规手段限制排斥或利用不合法途径和方式引诱利用潜在投标人。常见手段有:一是在招标文件中为意向性中标单位量身定制符合其业绩或资质的招标约束性条款,以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二是为了缩小招投标竞争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条款设置较为苛刻的条件,而在终签订施工合同时变更此类条款。三是与意向性中标单位私下谈妥施工合同条款,并设定较低标价,致使其他投标人无法竞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针对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招标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限制排斥、引诱利用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由于招标方缺乏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或能力不高,按规定,这类招标方若要进行招投标活动,就委托合适且资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行使权力。但招标方在很大程度上会为了自身利益或与投标方达成的利益关系,选择不具备相应编制招标文件资质和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这类机构极易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使得招标活动产生腐败现象。并且此类代理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资质,竞争力较差。因此,它们甚至不惜进行价格战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种压格来获得市场占有率的行为势必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否能满足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招标代理结构的立性差同时也极易促成代理机构、招标方与投标方三者之间相互勾结,影响甚至操纵招投标结果的不利局面。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对代理机构、招标方与投标方三者之间的往来和关系进行审查。
招标方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者与投标方存在的利益关系,在对评标成员进行选择时通常不会按照规定采取随机抽签临时选择的方式。甚至有时招标方、评标成员和投标方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或偏向性评分。在对评标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对其的产生方式与立性进行着重审查,防止评标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投标方中标之后,有些中标方会做出“中标、结算”的行为。因为它们虽以较格获得了项目的承建资格,但往往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因此,在获得中标资格以后,他们为了从这个项目建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分包给不具有承建资格的其他建设单位,从而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于此种情况,审计人员在对建设项目的签约阶段进行审计时,应通过对终中标方的往来项目或建设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进行检查与核实来判断中标方是否有转分包等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在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有时对招投标审计的职能认识与定位不清楚,对招投标审计的责权不明晰。所以,常会出现审计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策过程中的情况,产生审计管理越位与错位现象。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投标项目审计之前给自己的工作做好定位,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职责范围内。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因此,评标的审计,是招投标审计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审计评标内容、评标依据、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 1、评标内容。评标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投标胜负的关键性竞争。审计时应审查评标内容的全面性和评标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评标依据。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时,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审计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中平等、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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