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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商标侵权维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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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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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郑重承诺:凡是通过资政申请的知识产权均可免费咨询的维权方案,并获得全方面的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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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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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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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资政知识产权(WWW.ZI-ZHENG.COM),成立于2012年。

资政知识产权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出色的申请阶段咨询及建议、流程阶段跟进及管理和授权后的维权诉讼工作,让大部分客户较终选择资政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伙伴。


2014年,资政知识产权被评为浙江省消费者较满意品牌单位。

2017年,资政知识产权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年,资政知识产权被认定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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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服务内容:

资政知识产权目前以浙江省内的公众及企业界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强大的实力及法律团队,提供较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技术支持及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诉讼类:知识产权司法诉讼、仲裁;知识产权谈判;签订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担任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对上述知识产权拥有深厚的非诉讼及诉讼经验,曾代理众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商标类: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许可,商标补证,商标续展,商标异议争议,商标驳回复审,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等等,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案件。

专利类: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变更,专利许可,副本办理,期限管理,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复审,PCT申请,涉外申请等等,尤其擅长处理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版权类: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影视作品、汇编作品及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版权转让,版权变更,版权查询,版权许可,版权纠纷解决等等,尤其擅长处理汇编、音乐影视著作权等难度高的案件办理。

项目类:杭州市商标;浙江省产品;浙江省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技术创新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减排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公司需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中,知识产权中长期和近期规划应成为其中非常重要和核心的内容之一,纳入需董事会决定的内容之一,而且部分董事会的成员具有做知识产权决策的背景知识我要申报的商品项目区分表上没有,怎么办?(即如何确定商品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先确定申报类别;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例一: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例二:“电机”。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电机”、“电动机”均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例三:“熟制品”。大多数的熟制品均属于第29类,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如熟制猪肉属于2901类似群、熟制鱼属于2902类似群、熟制水果属于2904类似群、熟制蔬菜属于2905类似群等等。因此“熟制品”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名称进行审查,不规范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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