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环保设备安装及验收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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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间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硬质围栏/围档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
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验收资料归档要求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
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地方备案确认文件。
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的联网证明。
竣工相关图件(包括主体工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照片或图纸)。
出具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文件。
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关停证明等)。
根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