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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认定为异常!
为杜绝建设单位干预、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竞标等行为,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
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竞标。
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
施工合同应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
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
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招标人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在招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依据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合理工期,确保工期与造价的适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竞标。
对除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鼓励建设单位对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二、完善合同文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
三、严格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评标办法等,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建立异常评审制度。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的,评标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标要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应否决其投标。结合我省实际,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
四、优化招标投标方式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及时发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投标知识】如何判断项目是否被“内定”?
在招投标行业里,对于大多数想要公平竞争的供应商而言,怕的大概是遇上“陪标”吧,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制作少则几十页多达几百页的投标文件。可即使报价已经很低,标书足够,依然会被迫沦为“内定者”的陪标对象,大量的投入和精力都打了水漂。怎么去判断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已经内定?不少供应商都有这些的困惑,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小技巧。
01看标书的招标时间
一般情况下,招标单位为了筛选出更适合的中标对象,都会预留充足的时间给投标者们。如果招标采购的时间要求很紧,准备时间刚刚好能完成,或者要加班加点赶几天时间才能完成的那种情况,那很可能是内部已经确定了,而且流程是按照流程进行的,基本没戏,所以大家要谨慎参与。
02看招标参数和评分标准
拿到招标文件之后,看里面的资质要求、评分标准、和产品(或服务)的参数,如果这些内容一看就很明显的有倾向性,而你们家的这些内容大部分对不上,那么不用怀疑,这肯定是照着甲方意向公司的条件量身定做的,这样标你去投了,大概率是给人家当陪标的。
特别是你研究一下产品参数,一般就能看出来是哪家的产品,然后打电话联系产品的生产厂家,一般会他们会告诉你产品早就报备了。你要想投标,人家生产厂家根本就不配合你,你只能选择别的牌子的产品,别的牌子的产品的参数肯定跟招标参数符合率不高,你根本就不占优势。
相反,如果招标文件里面要求的资质、产品参数以及评分标准都很广泛,没有太多的限制。这样的标一般出现在采购性的招标上,有些采购对这方面规定很严,不允许有倾向性的条款出现。那么这种即使甲方有意向公司的标,对结果影响也有限,这样的标就应该去标,只要价格、服务、产品和运气有优势,中标的可能性很大。
03看招标方以往项目的合作方
通过查看招标方以往项目的合作方,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其是否有固定的合作企业。如果以往项目百分之80为同一家供应商中标,那内定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以往招标方项目的中标人并不固定,中标企业比较分散,则可以抢一抢。
那什么标比较安全呢?值得去投呢?
有一些招标项目,可能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大,导致投标人数不够3人。招标方会变更招标公告,或者项目直接流标,只能选择再次招标。这种有流标记录的标,大概率是没有内定对象的,值得抢一抢。
案例:如何认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物业招标消防运行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供应商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招标文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另外,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
问题引出:
1.该案例中设置相关证书条款,是对供许昌长葛投标书封面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2.如何认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分析
根据案例的介绍,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一是不在 取消的行政许昌长葛投标书封面审批项目目录内;
二是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
三是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
四是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本案例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许昌长葛投标书封面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三个证书不在 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因此,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规适用: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特定的 、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