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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征地律师,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找来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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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征地律师,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找来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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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邯规办字〔2017〕17号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用地性质调整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分局: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用地性质
调整暂行规定(试行)》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4月25日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用地性质调整,认真落实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相关政策,我局制定了该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为邯郸市中心城区。
一、用地性质调整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
用地性质调整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解决城市功能过剩带来的相关问题;调整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其次确保土地收益不减少,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正向调整方向,并不得损害所有相关利害人的权利。
二、符合用地性质调整的情形
尚未进行建设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后超过一年的,且调整的地块规模(根据实际地块形状确保调整后能够按“技术规定”审批来确定)需达到一定要求的,征得国土部门同意后,并符合以下要求的,方可按《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具体情形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属于住宅用地或商业、商务用地的,且总规和控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商业、商务用地的,可以相互调整。
2.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属于住宅用地或商业、商务用地的,原则上可以调整为出让的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调整用地性质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邯郸市人民《关于严格控制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实施意见》([2014]65号)规定:划拨取得的城市公益事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下列情形不得调整
1.已经开工建设的;
2.用地性质已经调整的;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后未超过一年的;
4.申请调整的地块规模较小,无法单建设的;
5.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不得调整;
6.城市中心区域、特殊地段的商业、商务用地不得调整,如东区等区域的商业、商务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居住用地;
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
8.总规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调整。
凡涉及用地性质调整项目暂按本试行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如涉及城市公共安全、市政策调整的,确需调整的须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同意。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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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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