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可行性水土保持方案欢迎咨询-水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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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 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
长度 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
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 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 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