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永安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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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1、阅读和领会意见,认真修改、完善。
2、将修改完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发往组长,进行复审,完成修改情况表。
3、整理报批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报批稿的装订任务,准备好电子版(刻盘三套)和项目审批申请表(交业主方盖章),按规定数量将报批稿送达水行政部门等待批复。
4、得到批文通知以后,联系业务人员前去水行政部门取,并给业主一份,剩余带回公司存档。
其它事项
1、报批稿完成后,将项目所有电子文件进行整理、打包、刻盘。将项目批文及所有的附件文稿放入公司该项目袋中。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土保持“十四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坚持保护。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把预防保护、自然修复放在,严格保护林草植被和治理成果,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增强水土保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模式,以大中流域为骨干,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施策,科学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措施,提升治理质量和效益。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局,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国家战略,发挥水土保持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科技。推动数字水保、智慧水保建设,加快数字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业务深度融合,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为主要手段的新型监管方式,强化水土流失规律机理、生态价值、碳汇能力等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水土保持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政策制度创新,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快破除制约水土保持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和市场各方面作用,增强发展动能和活力。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