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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报废汽车拆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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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版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办法明确,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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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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