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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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
实用新型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实用新型权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授予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中。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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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如何评估价值
1、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2、确定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3、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驻现场考察研况-搜集评估所需资料;4、搜集完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权人沟通;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实用新型主要特点
一是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三是在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