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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理事会。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已于2020年报送审议,2015年7月报。此次修改,将中标管理问题作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并在修订稿中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是引导投标人正确、合理地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稿强化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采用经审查的评标办法。不论项目类型如何,低评标方法。另一方面,修订稿确立了物有所值作为招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对依法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考虑招标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在确定评标标准时产生影响,以免过分强调投标报价因素。

二是规范异常。由于往往难以判断和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删除了原条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修订后的草案借鉴了国际公认的公共采购规则,并规定了处理异常投标的程序。评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标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价格合理性的,评标可以拒绝投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确认。通过引入异常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有效控制合同履约风险。

三是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修改草案,优化评标组成机制,强调评标成员的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分工要求确定;投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要求,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外部;随机抽选难以人数或评标质量的,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强化评标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各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的特点、优势、风险等及推荐理由;同时,加强对投标人评标的监督,投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评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投标文件,有书面或计算错误,评标成员对客观评价因素的得分不一致,或得分异常高或低的,有权向评标及其成员提交书面意见。通过这些规定,规范评标的行为,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

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干预价格形成。完善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竣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综合利用工程造价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落实建设单位成本控制责任,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由固定定价向库存计算、市场询价、竞争定价转变,确保项目投资收益得到有效利用。该提案提出改变传统的固定定价模式,逐步和市场化价格整合、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方法等建议已反映在改革方案中。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住建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2005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发展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2007年发布了《建筑市场诚信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发布了《全国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实施)》(建办[2011]38号),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操作系统,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工程三大数据库建设。 2014年,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2017年,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识别、收集、交换、披露、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地”联动,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标承诺的技术实力和技术方案履行合同。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

试 用
4.1新聘人员经甄选合格、依审批权限报请核准后方可试用,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员工试用通知书》通知被录取人员试用,同时发出《员工薪资通知书》至财务部,起薪日为员工正式报到上班日。
4.2 新员工接试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2)其它经应缴验的证件;
3)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以上所有须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一经查证,公司即日除名,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4.3新员工入职时须与公司签定《员工聘用合同书》。普通员工合同期为一年,中层以上级管理人员及骨干技术人员合同期为一年。
4.4员工入职后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公司方予以正式录用。如有申请豁免或缩短试用期者须由人力资源部依审批权限报请核准。
4.5 员工试用期内,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并进行综合考评后,经部门直属主管提议,由人力资源部依审批权限报请核准,可延长或缩短其试用期。但试用期长不得超过6个月,短不得少于1个月。
4.6 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双方均应提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7试用不到一周主动申请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工资,。
4.8 试用后两周内经入职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者,或本人在试用一个月内主动申请离职者,公司依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
4.9 凡被本公司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一律不得再次录用。

5.0 录用
5.1 新员工试用期满,人力资源部须会同员工所在部门直属主管,根据员工试用期内的综合表现,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
5.2 试用部门将员工考核结果如实记录,并签署部门考核评价后报人力资源部。考核意见如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解除聘用,应有具体情况说明。
5.3人力资源部依审批程序报请核准。
5.4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出《试用期满通知书》,通知试用员工转正考评结果及员工转正定级情况。同时发出《员工薪资通知书》通知财务部,转正薪资从转正核定之日起计。
5.5员工转正考核合格后,即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相关福利待遇(详见公司《员工福利政策》),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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