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评估中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
清查核实的手段。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问、借阅建(构)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利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
评估实践中,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构)筑物的外观、使用状态。通常在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人员很少使用的建(构)筑物鉴定,特别是对基础和结构等。当资产评估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构)筑物状态时,应考虑进行建(构)筑物的鉴定,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人员的能力范畴,需要聘请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另外,许多建(构)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要求,如进行某些特殊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在建(构)筑物清查核实中,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利用及其工作成果,如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书或承诺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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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的合法性
评估的合法性是指拆迁评估机构产生、评估方法、原则、操作程序、依据、纠纷的解决都有其明确规定,只有严格按照有关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执行,才能评估结果的合法性。评估机构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应该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开展评估业务;
其次评估机构的产生要有严格的程序,先公正荐,后由被拆迁人选择确定,这是拆迁评估的特殊规定。
拆迁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评估机构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依据、评估因素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还要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产生过程等。
对于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再有异议的,可向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请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拆迁评估还有许多配套文件,而且还有时效性,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此也只有在估价时点的房屋基准价、重置价格标准、成新率、层次朝向差价率、附属物价格、装修市场行情等才是正确的评估依据,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评估。
拆迁评估的合法性是一份评估报告正确的前提,只有领有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取得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合法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按照拆迁评估的原则、合理的方法、严格的程序等得出的评估结果才是合法的评估结果,才能经得起时问和政策的考验,才是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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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包括七环节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三、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六、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七、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