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编撰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资金补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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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申报年度内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
3.申报单位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销售或服务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4.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5.申报单位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电子商务产业园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3)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3)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4)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能为厦门产品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园区、直播基地的主办方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
(1)概况:包括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2)直播园区/基地运营情况:
①建设总体情况(园区、基地面积、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②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③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3)直播园区/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直播电商基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机构牌照及合同复印件;
2.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3.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公司、签约主播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入驻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销售等公司及相关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租金发票等,直播间数量,机构主播人数数量等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留备核查);
4.与所服务厦门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厦门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被服务本地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经营网站、联系方式、开展直播情况和服务效果等);
5.服务本地品牌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通过直播方式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6.每位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直播场次不少于3场。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直播电商活动补助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发票复印件,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等费用明细)。每个项目或专题资料单成套分段按活动时间顺序排列,资料逻辑不清顺序散乱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3.参与企业签到表、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汇总表、嘉宾名单和会场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需有与培训或研讨会主题一致的横幅或者PPT);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6.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和拨付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年初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商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三)项目审核。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统计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经营数据的专项审计,并据此计算出具体的奖励或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做好项目信用审查及扫黑除恶核查等。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